胡玉鸿 |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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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人民民主;社会主义的生命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他进而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的重要论断。将人民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生命,这既是对人民民主的高度推崇,也最为精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当然,有关这一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作过重要论述。例如,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再如,在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了这一命题。“生命”表征着生物体是存活着的且能够繁殖、成长的机体;“生命”也代表着活力、能量,是一个生物体生机的呈现和行动的基础。以“人民民主”来比喻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的理论的创造性继承。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从法理上对“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命题加以疏释,以更为准确地把握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一、人民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目的即在于,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正如恩格斯所言,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是“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实现人民民主是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换句话说,正是为了让处于被压迫、被剥削地位的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拥有民主权利,才会出现无产阶级革命,才会产生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就如《共产党宣言》告诉我们的那样:“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由此可言,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标志就是人民能够享有广泛、充分且真实的民主权利。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历史上新的、更高类型的民主。在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时,马克思指出:“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政府,这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特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其它类型民主的根本所在。在社会主义民主制下,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了主人,他们既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果在一个号称自己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中,人民群众不能享有广泛、充分且真实的民主权利,那么这个制度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国家也不能僭称自己为社会主义国家。
经典作家的诸多论述也揭示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目的之间的内在关联。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革命的关键就是要唤醒受阶级压迫的社会底层民众,“唤醒这些人的自尊心,即对自由的要求。……只有这种心理才能使社会重新成为一个人们为了达到崇高目的而团结在一起的同盟,成为一个民主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说,因为教育的缺乏以及臣民意识的根深蒂固,被长期剥削、奴役的劳苦大众往往缺乏尊严意识、权利观念,任由当权者宰制,听凭统治者肆虐。因此,在推翻剥削制度的进程中,必须唤起他们的主体意识,将他们吸引到推翻剥削制度的伟大革命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立“民主的国家”这一“崇高目的”。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恩格斯也明确宣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这一方面表明了实现自由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也揭示了社会主义的目的,并且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在根本上也是正义的理想追求。列宁也着重指出,“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必将实现充分的民主”,因为“无论从无产阶级的直接利益来看,还是从‘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来看,都必须有‘尽可能充分的政治自由’……因为无产阶级是先进的民主战士,他们力求争得的正是充分的自由”。关于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目的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同志也曾作出重要的论断,他指出:“我们的国家所以能够关心到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决定的。”就此而言,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拥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邓小平同志也曾就此作过类似的表述,他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可见,民主支撑着社会主义的生命,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民主也必将不断进步,保障人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享有更加广泛的自由、更加切实的权利,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不仅如此,人民民主还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条件和基础,这与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人民民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若合符节。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就民主与社会主义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诸多新的重要论断。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在论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都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三者统一的基础就是广泛、真实、管用的人民民主。换句话说,党是推进人民民主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其一切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其一切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都应该来自人民,都应该为人民利益而制定和实施。”既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又以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为己任,那么也可以合理地推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依法治国是推进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基本举措。正因如此,在论及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之后,习近平总书记紧接着强调,“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这一重要论述充满了对人民民主的推崇与展望,其要旨包括:
第一,要让社会主义实现保障人民民主这一目的,就必须让人民从理论上的“主人”变为实践中的“主人”,扩大人民对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有序参与,而通往这一点的主要路径包括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五个基本环节。“选举”指人民选举出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投票选出心仪的候选人,而由人民选举出的人大代表将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协商”指人民群众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进行面对面的平等协商,人民群众之间也可以通过交流看法,消除歧见,形成共识;“决策”指国家机关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必须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管理”指人民群众依据法律规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从旁观者或者受益者直接转变为管理者、实践者;“监督”则指人民群众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由此督促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履职、为民谋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告诉我们:“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说到底,民主是一种实践,只有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真正作为国家主人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使民主真正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
第二,要使社会主义民主优越于人类政治史上的其他一切民主类型,就必须让人民群众拥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列宁认为,苏维埃式的民主制度是“最高形式和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他强调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社会主义革命需要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同样需要民主,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实行“充分的民主”,让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真正当家作主。当然,在法学上,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并不等同,人民“当家作主”是一种关于法律地位的表述,表明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主体地位、至上地位,但这种崇高的地位需要通过权利的安排才能得到落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保障完整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例如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另一方面,则要顺应民主不断发展的潮流,因势利导地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选举权之外的“民主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重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从《宪法》的规定中寻找到有关参与权(如《宪法》第2条规定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表达权(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表述,但《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知情权。然而,如果无法掌握关于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拟定政策、安排规划的信息,则参与、表达、监督都将流于空泛。可见,这类权利的补充既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保障人民真正拥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的前提。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将“官老爷”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也就是使国家权力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的过程。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既然社会主义以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真实、有效的民主权利为己任,那么就必须严格管束与监督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成反比:国家权力越多越大,公民权利就会越少越小。国家权力若总是处于不断扩张的态势中,将易以侵略者的姿态触及公民权利的范围。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有关公民民主权利进行表述之后,紧接着就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国家机关在决策时不仅要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参与,还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样,虽然领导干部握有重权,但权力是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他们必须以“公仆”的身份努力为人民服务。只有这种权利高于权力的制度配置,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契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人民民主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
要实现人民民主,就不仅要以社会主义制度承载的民主价值为依归,还要有具体的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的意思是“人民当权的”,民主的核心就在于把服务于人民当权的体制、机制落到实处。实际上,不惟在德语里如此,所有有关民主的界定最终都必须被归结为人民当家作主或者说人民的统治。美国学者科恩对民主下的定义是:“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换句话说,民主要求建构起一套让人民拥有当家作主的机会与条件的制度安排,正因如此,“所有的民主形式都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民主要求的制度安排不同于专制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后者依靠君主的圣明或者精英的才智,而前者是在人民的直接参与之下得到落实的。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首先必须广泛吸纳人民参与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活动,建构起维护人民民主的一整套制度,以巩固民主的成果,确保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对此,马克思设问道:“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来说是新型的国家制度,自然就应该由人民来创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又以保障人民民主为根本的价值追求,所以“民主”与“制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那么,在人民民主的要求下,社会主义的中国建立起了一套怎样的政治制度呢?根据党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归纳,这套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是作为民主运作形式的协商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群体,不可能以集体的形式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因而只能借助代议制的形式,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组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列宁指出:“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代议制甚至被很多学者看作人类政治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如达尔就曾指出,“没有代议制度,大规模政府中有效的公民参与就是不可能的。……即使代议制思想在起源上并不民主,但到18世纪末,当民主政府的拥护者意识到代议制可以跟民主程序结合起来,从而在整个国家的巨大范围内产生民主制的时候,他们把这种令人震惊的新组合看成了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政治发明,这也不足为奇”。的确,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直接民主或许更能反映民主的初衷,但历史经验证明,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国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而言,凡事皆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议决几无可能。正因如此,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上,“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可见,人民代表大会是以人民主权的看守者、掌管者、运用者的身份出现的,其为人民发声,替人民议事。不仅如此,体现人民民主原则、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必须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就专门强调,要“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也就是说,要落实民主原则,加强与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吸纳人民群众的经验、智慧,在基层民众的立法建议中规划法律的立、改、废、释、纂。同时,人民既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也可以“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人民除了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享有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体现人民民主原则的制度设计,也是让人民群众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安排。
三种基本政治制度同样是以人民民主为原则构建的多样化、多层级的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独创的政治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西方两院制的政治创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总结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具体而言,其一,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能够真实、广泛、持久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的根本利益,有效地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其二,它紧密团结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有效地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其三,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地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以致社会撕裂的弊端。因此,“它不仅符合当代中国实际,而且符合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可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搭建了民主协商的平台,为各政党、各团体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消除歧见、寻求共识的制度体制,能够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国情建立的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了主人,终结了旧中国民族压迫、纷争的痛苦历史,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质言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在民族关系上的具体体现,它以“平等”“自治”为基准,不仅使少数民族公民能够和汉族公民一样,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也能够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风俗习惯,使这些地区自主地处理本民族事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这其中,还要特别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与扶助,使少数民族公民能够拥有实际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民族事务的可行能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第一,它是我国民主制度在民主选举之外开辟的另一个民主通道,使人民群众能够日常性、全过程地参与对单位、社区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同时,它又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之外,为人民群众安排的在基层日常生活中表达意见、提出诉求、面对面交流、相互协商的渠道。第二,它以直接民主为原则,使人民群众能够直接与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动,增强了民主的可感知性与可操作性,能够更为直观、更为现实地体现出民主的效能。第三,它既可以表达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可以反映个人的正当主张与利益诉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基层民主给予了高度重视,强调“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为此要“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拓展基层民主,不仅能够让人民群众持续而不间断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也可以提升人民群众的管理经验和技巧,为人民民主在全社会的普及奠定扎实的智识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协商民主在我国并不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而存在,但不能忽略其重要性和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由此不难看出,协商民主正是对人民民主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它使人民民主以“协商”为运作形式,能够通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面对面交流、沟通形成社会共识。这类协商既可以是围绕法律拟定、国家计划、公共决策、地方事务而安排的咨询决策,也可以使人们就相关争议问题交流看法、消除歧见,从而取得最大程度的社会共识,形成社会上的“最大公约数”。同样重要的是,不同于民主选举只能通过票决来认定多数意见并赋予其议决效力,协商民主能够在群众之间因不同的利益偏好出现意见分歧时,使他们以“商量”的方式交换看法,从而使持少数意见者能够转而支持多数意见,或在少数意见正确的基础上,使原持多数意见者转而支持少数意见。总之,协商意味着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对等地交流、互动,这能够为分歧的消除和共识的达成奠定良好的对话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协商民主作了大段的论述,强调应“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并将协商民主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就具体内容来说,首先,在协商民主的体系构建上,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毋庸置疑,协商的事项愈广,次数愈多以及层次、类型愈多元,人民民主的实现就愈真实而广泛。其次,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如前所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发挥其民主协商的作用,不仅能使相关协商的结果更好地影响关于国家和社会问题的重大决策,也能为其他机制的协商提供示范和借鉴。
三、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活力所在
社会主义是一项旨在逐步消灭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差别并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事业,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中。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才能实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宗旨需要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国家建设与国家管理。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只有人民群众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时,人民群众才会有为社会主义事业奉献智慧和力量的动力,因而只有通过实施广泛的人民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激发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与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样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可见,民主既使人民拥有了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又为人民发挥聪明才智提供了广阔的思想和行动空间,人民群众因此能够更加主动、广泛、积极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中。
实际上,社会主义建设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方面的伟大事业,需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工人和劳动者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根本动力。因此,“认真地、勇敢地、普遍地开始把管理工作交给无产者和半无产者,就会激发群众史无前例的革命热情,就会使人民同灾难作斗争的力量增加无数倍,以致许多在我们那些眼界狭窄的旧官僚分子看来似乎是办不到的事情,对千百万开始为自己而不是在棍棒威逼下为资本家、为贵族公子、为官吏工作的群众的力量来讲,却成为可以实现的了”。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魅力,也是人民民主的力量。不难设想,如果人民群众并不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当人民只能如同棋盘上的棋子被统治者随意拨弄而无任何自主、自治的余地时,人民群众自然就不会有参与管理国家的兴趣,也不会有贡献的热情。因此,要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使全体人民团结在党的周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标题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特别是在报告的结尾处,习近平总书记满怀激情地指出:“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胜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只有坚持人民民主,才能将人民群众凝聚在党的周围,而人民群众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贡献聪明才智。
同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需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需要通过人民民主的实现广泛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是一门科学,需要知识、理论,也需要智慧、经验。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过程中,列宁就强调:“只有集体的经验,只有千百万人的经验,才能在这方面给我们以决定性的指示,这是因为对于我们的事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前无论在地主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左右历史的成千上万上层分子的经验都是不够的。我们之所以不能这样做,正是因为我们依靠共同的经验,千百万劳动者的经验。”因此,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国家机关,都必须谦虚地向人民群众学习,拜人民群众为师,吸纳他们在生活上、管理上的经验与智慧。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正因如此,应丰富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形式与渠道,健全民主实践的制度和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够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发表自己的见解,贡献个人的智慧。自然,人民群众拥有无穷无尽的智慧这一观念并不是自古有之的。曾几何时,专制统治者往往将人民视为“愚民”“群氓”,视为被管制和教育的对象。在这样的观念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统治者往往将社会上的绝大多数成员作为无知识、无见解甚至有暴民倾向者来对待。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对个人的尊崇、对人民的依赖恰恰是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民主的基础是信仰人性所具有的才能;信仰人类的理智和信仰合伙和合作经验的力量。这并不是相信这些事物本身就已经完备了,而是相信如果给它们一个机会,它们就会成长起来而且能够继续不断地产生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智慧。”人民群众当然不是全知全能的圣人,但人民群众之间的交流、合作能够弥补个人知识上的不足或者技能上的缺乏,智慧与经验能够在互动中增量,在交流中跃升。反之,如果不是真诚地相信人民群众有智慧、有经验,能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制度本身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实践就很好地证明了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改革开放中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改革开放每一个方面经验的创造和积累,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因此,只要坚持人民民主,采行民主路径,尊重人民意志,集中民众智慧,就能把涉及国家和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政策、决策制定得完善合理,保证其具备科学性与可行性。
四、人民民主的不断完善是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础条件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的远景作了富有诗意的表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人都将挣脱物质和精神上的羁绊,获得最终意义上的自由和解放,这是共产主义社会最打动人心的地方,而这样的社会又是以人的高度自由、自主、自治为基础的。质言之,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民将不再需要国家、法律这样的外在机构和外在规则的约束,“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习近平总书记在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时也指出:“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实现社会共享,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疑,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极致,到那时,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将真正处于人民自己的控制之下,人民则将完全自觉地创造属于自己的历史。
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自然需要诸多条件。例如,要废除和消灭私有制,“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使“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同时,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高度丰裕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将给所有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上述的物质基础、闲暇时间等并非本文论述的对象,在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国家和法律都不再存在时,如何维护社会的秩序使其正常地运作?列宁给出的答案是,“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质言之,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之所以不再需要用外在的法律或其他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因为人性将升华到这样一个高度理性和自律的阶段:人们无需借助作为“他律”的制度与规则,就能很好地处理个人与他人的相关事务。然而,这一切都依赖民主为人们提供的历练。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视人民为主人,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实践、养成民主习惯提供平台。凭借这样习得的民主管理经验,人人均可自主,个个都能自治,因而共产主义社会是高度民主的社会。如列宁所言,“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的时期”,“国家”的政治形式是最完全的民主。之所以为“国家”一词加上引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它实质上将成为“社会”的代名词。
当然,实现共产主义还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马克思主义是远大理想和现实目标相结合、历史必然性和发展阶段性相统一的统一论者,坚信人类社会必然走向共产主义,但实现这一崇高目标必然经历若干历史阶段”。特别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必然是漫长的,发展仍然是当代中国的第一要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与“民主”并不矛盾,相反,它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没有发展提供的物质基础,民主可能将缺失基本的运作条件;没有民主带来的社会活力,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根本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此,必须在发展中推进民主,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增强发展的动力。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就要求“全党牢记党的宗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这也说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而作的奠基工作。
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在人民群众都具有高度的民主意识、良好的民主习惯并且能以民主的态度、作风与他人交往、合作时,不需要国家、法律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可能的。正因如此,要想使社会主义社会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打下基础,就必须重视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赋予人民民主权能,广开民主渠道,拓展民主形式,搭建民主平台,从而使人民能够习得民主经验,掌握自治本领。那么,这样一种让人民在民主中成熟、升华的设想是否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任何民主政治理论都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假定:每个人都有很好的判断能力,尤其是在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就曾明确指出:“根据一般规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同样,穆勒(又被译为密尔)在这一问题上,特别提到个人的经验、智慧相比于政府的决策更有合理之处。他指出:“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不仅如此,处理个人事务上的智慧必定会延伸到政治生活和公共领域,而众人智慧的累加也定能形成更为合理、更具智慧的公共理性。因此,只要让民众拥有实践民主的机会与条件,民众就一定能养成民主的思维习惯,最后真正实现自主与自治。在论述基层民主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强调基层直接民主实践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可见,不断为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参与民主管理实践创造机会和条件,有助于将人民群众培养成具备民主素养的有德性之人。在当代中国,人民群众不断创新民主的形式,已经极大地拓宽了民主的渠道,丰富了民主的实践,人民群众也在这些民主实践中不断成熟、不断升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也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人性基础。
结 语
以上我们从目的、制度、活力以及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等方面,阐述了人民民主为何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总体而言,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标志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要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就必须建构起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机制。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协商民主则是上述各种民主制度的运行形式,体现为通过商谈、交流形成共识的民主机制。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努力与创造,只有发扬人民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活力所在。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必须在社会主义时期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使人民养成民主的思维和民主的习惯,从而为共产主义社会下的个人高度自治、自律、自由、自主奠定人性基础。如果用拟人化的说法,也可以说,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的”,赋予社会主义“灵魂”;确立人民民主的各项“制度”则是社会主义得以存在的“躯体”;“活力”表征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细胞”(或曰“血脉”),没有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将失却生机;通过人民民主使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则体现了社会主义这一“生物”的进化。因此,社会主义的生命依托人民民主的确立,也依赖人民民主的实现和发展。